规管


规管


在香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受《保险业条例》规管。


保险公司


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须向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注)申请授权经营。保险公司须符合与股本、偿付准备金、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以及足够的再保险安排有关的规定,才能成为获授权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经纪。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相反,保险经纪则代表投保人,向不同保险公司物色保单。


根据《保险业条例》,任何人士销售或就保险产品提供意见,须成为获委任的保险代理或获认可的保险经纪。保险中介人的注册及有关其违规行为的投诉,都由保监局认可的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处理。


保险代理人

所有保险代理人均须在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简称「登记委员会」) 登记。登记委员会是由香港保险业联会根据保险中介人自律规管制度而设立的。


保监局批淮登记委员会执行及管理《保险代理管理守则》,并负责处理与保险代理行为失当有关的投诉。


若登记委员会认为投诉得到证实,则可对涉及的保险代理人採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例子包括作出谴责、停职、注销登记或採取登记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保险经纪

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是香港两个认可的经纪组织,保险经纪必须成为其中一个组织的登记成员。


保险经纪须符合与资格和经验、股本与淨资产、专业弥偿保险、备存独立客户账目、备存妥善簿册及帐目有关的最低要求,才能成为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的登记成员。



注: 独立的保监局随著《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于2015年12月7日生效而成立。保监局于2017年6月26日接替昔日为政府部门的保险业监理处的规管工作,并预计于两年内,接手三个自律规管机构的保险中介人规管工作,并实施法定规管及发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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