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


規管

在香港,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受《保險業條例》規管。

保險公司

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須向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註)申請授權經營。保險公司須符合與股本、償付準備金、管理人員和股東的適當人選,以及足夠的再保險安排有關的規定,才能成為獲授權保險公司。

保險中介人

保險中介人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經紀。保險代理人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代表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相反,保險經紀則代表投保人,向不同保險公司物色保單。

根據《保險業條例》,任何人士銷售或就保險產品提供意見,須成為獲委任的保險代理或獲認可的保險經紀。保險中介人的註冊及有關其違規行為的投訴,都由保監局認可的三個自律規管機構處理。

保險代理人
所有保險代理人均須在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簡稱「登記委員會」) 登記。登記委員會是由
香港保險業聯會根據保險中介人自律規管制度而設立的。

保監局批准登記委員會執行及管理《保險代理管理守則》,並負責處理與保險代理行為失當有關的投訴

若登記委員會認為投訴得到證實,則可對涉及的保險代理人採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例子包括作出譴責、停職、註銷登記或採取登記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行動。

保險經紀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是香港兩個認可的經紀組織,保險經紀必須成為其中一個組織的登記成員。

保險經紀須符合與資格和經驗、股本與淨資產、專業彌償保險、備存獨立客戶賬目、備存妥善簿冊及帳目有關的最低要求,才能成為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的登記成員。

 

註: 獨立的保監局隨著《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於2015年12月7日生效而成立。保監局於2017年6月26日接替昔日為政府部門的保險業監理處的規管工作,並預計於兩年內,接手三個自律規管機構的保險中介人規管工作,並實施法定規管及發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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